一、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重建計畫併案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33條規定申請合法建築物簡化認定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危老重建計畫案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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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自治條例32條認定合法建築物
二、依自治條例33條認定合法建築物
三、危老重建計畫案申請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一、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