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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時,得申請展期三個月;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時段;(12:30-13:30)櫃台停止服務。

建築執照申報開工

建築執照開工展期

建築執照竣工展期

建築物外牆修繕搭設鷹架申請

施工計畫申報備查

建築法第53條

建築法第54條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請至「臺北市建管業務e辦網」線上登打相關資訊並列印完成簽名用印,同時備妥申報相關文件後上傳至e辦網並完成送件,俟申報作業同意備查後,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
除了同意備查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相關施工進度資訊亦顯示於「臺北市建管業務e辦網」提供施工進度案件查詢。
逾開工期限或建築期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者,將依建築法第87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