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房屋地點是否與所領建照地點相符合,銷售戶數、棟數查核購屋者可要求將建造執照影印,再至主管建築機關核對。 2.各戶範圍及公共設施範圍及購買各戶面積查核可攜帶售屋廣告至建管處與核准圖說核對。一般公共設施包括樓梯間、電梯間、屋頂突出物、機械房、水箱、地下室蓄水池、變電室、走道、通道、防空避難室或兼停車埸。3.地下室產權是否共同持分或私人持有 前項公共設施中,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其持分方式有二:一是將該面積平均分攤到各住戶,亦即算入公共設施面積範圍內,另一方式則以停車位出賣,可能為一人所獨有亦有可能是部份人所有,不用分擔到各樓層住戶,亦即不算入公共設施範圍,而為私人所擁有。購屋者應要求售屋者將計算方式交待清楚,再核對都市發展局核准圖資料。4.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每一棟建築每一層的用途在執照上都有註明,依其座落位置及投資者事先規畫,在使用性質上會有不同用途,目前土地使用分區已加細分,如住宅區細分為四種,商業區分為四種,每一種分區有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規定,購屋者應分別查明建築物座落的使用分區及樓層用途。5.建築物用途 購屋者可從平面圖分別查明所在位置與所屬用途,避免購買者因用途不符違規使用之困擾。6.停車場設置的位置,是為法定停車空間或自設停車空間。 7.房子的隔間、配置、開窗、高度 廣告資料的平面、立面圖資料應再與都發局核准的圖說核對並以核准圖說為準 8.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工程進度該資料可使購屋者了解其所購的房屋工期限,亦可作為訂立契約的參考。 9.層數、出入通路、棟數等有關資料 山坡地常發生層數問題,由於地形的關係,建設公司將地下室外側的泥土挖開,地下層即可直接對外出入,而使原來編列為地下層的房屋變為第一層,地面一層變成地上二層,因而引起購屋糾紛。有些建築物由其面臨之計畫道路尚未打通,而於規定上必須以前棟或後棟部份室內面積作為通道,而銷售時卻將通道取消,作為室內使用,這亦不符規定,購屋者對這些情形應有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