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合法房屋認定依照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32、33、34、35條檢討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時段;(12:30-13:30)櫃台停止服務。
臺北市合法房屋證明
建築法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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