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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合法房屋認定依照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32、33、34、35條檢討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時段;(12:30-13:30)櫃台停止服務。

臺北市合法房屋證明

建築法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