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照科
申請人應於展演活動開始二十日以前委託建築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都發 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搭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建築師簽證表。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搭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之廠商相關資料。
六、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構造材料圖。
七、由結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圖。
八、現況照片。
九、其他經都發局認定必要,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設備圖說。
施工科
竣工後應向都發局申請竣工勘驗,經勘驗合格許可使用,始得據以接用臨時水電及開始使用
使用科
一、舞臺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自舞臺面起算之舞臺背景及頂蓋在六公尺以下。
二、高度在六公尺以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遮蔽:
(一)無壁體。
(二)各面壁體均採三分之二以上可透視材質。
(三)各面壁體均設有三分之一以上面積無門窗之開口。
前項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申請人應於施工三日前,檢附下列書圖文件送請都發局列管後始得施工︰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料圖及消防設備圖。
四、現況照片。
第一項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申請人應於都發局會同消防局竣工勘驗時,檢附施工過程建築師或結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勘驗報告,經勘驗合格許可使用 ,始得據以接用臨時水電及開始使用。
查報隊
搭建下列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者,申請人應於搭建前檢附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設計圖說及現況照片,向都發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並依申請內容竣工,始得使用,免依第四條、第五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一、舞臺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下、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無頂蓋,且自舞臺面起算之舞臺背景在四公尺以下。
二、無壁體且高度在四公尺以下。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