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規定所列之建築物類型,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作業: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F-1、F-2、F-3、F-4、H-1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 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要件之建築物。
3. 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二、如符合「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條件者,得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 建築物結構快篩分數F 值大於六十分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六層樓以上建築物。
2. 屋齡三十年以上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六層樓以上建築物。
3. 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者。
三、建築物得以一棟或一幢申請弱層補助,其耐震初評分數需達30分至45分,或耐震詳評結果為需補強或重建者,或經地震損害後經主管機關張貼危險標誌者。
四、依「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辦理防災演練並列管地震後黃單建物。
上午08:30-12:00
下午13:00-17:30
午休時段;(12:30-13:00)櫃台停止服務。
建築物弱層補強經費補助
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