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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變更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之情事,應即申報備案。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時段;(12:30-13:30)櫃台停止服務。

變更起造人

變更承造人

變更監造人

建築法第55條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有關鑑定單位對新建工程施工前辦理之現況鑑定工作,係為確定鄰房現況及日後發生建築爭議事件之重要參考依據,為維護自身權益,請住戶務必配合辦理。若住戶經本局函告後仍拒絕配合鑑定單位施作鑑定,日後如發生建築損鄰事件,則不予列管處理,由建、損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