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建工程施工造成鄰房建物損壞,本質上屬民事問題,可依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循司法途徑提民事訴訟解決。如新建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損壞,可先與工地聯繫勘查現場並協商修復事宜。另本市為減少訴訟糾紛,協助市民解決問題,訂有「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可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任人具文提供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向建管處申請協調,建管處當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協助辦理。損鄰協調相關申請資訊可至「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台」檢視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290397以下為常見問答:問:我收到鑑定機構發函告知現況鑑定會勘日期,一定要參與嗎?答: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5條規定,鑑定機構辦理現況鑑定業務,經通知二次以上仍未配合鑑定者,鑑定機構得請都發局代為通知一次。經都發局依前項規定代為通知,鄰房所有權人或受損疑義戶未配合鑑定,即不適用本規則,後續將由損鄰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但損鄰事件本質上屬民事問題,所以參與或不參與皆不影響後續司法上的訴訟。問:我想對鄰房建案工地提出損鄰陳情,但我是租客可以嗎?答: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3條規定,「受損疑義戶:指損鄰疑義事件之鄰房所有權人。」,所以本規則限定提出陳情的對象必須是建物所有權人。問:我是建物的所有權人,是不是隨時都可以對鄰房建案工地提出損鄰陳情?答:本規則可提出損鄰陳情的時間點應為放樣勘驗核准備查後(如執照涉及拆除工程,則為開工核准備查後)至領得使用執照前;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3條規定,受損疑義戶逾建築工程申報屋頂版勘驗日(採逆打工法施工者,為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提出陳情者,僅針對該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勘查,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其餘爭議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問:我對「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結果仍然認為有爭議時,我還可以提出什麼救濟程序呢?答: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8條規定,受損疑義戶如有爭議時,應於接獲認定結果通知日起14日內指定鑑定機構及繳納新臺幣1萬元保證金並通知都發局後,由都發局通知建方先行支付鑑定費用,委由該指定之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鑑定結果屬施工損害時,都發局將給予列管,鑑定費用也會由建方負擔,鑑定機構將無息退還受損疑義戶1萬元保證金。鑑定結果仍維持初步認定非屬施工損害時,鑑定費用則全由受損疑義戶負擔,原已繳交之保證金抵充鑑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