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第11336次處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處研討室
主席:虞積學處長 紀錄:馬永禎
出(列)席人員:
羅文明 洪德豪 李松鶴 鄭大川 洪崇嚴 梁守強
謝政憲 陳俊仁 楊景程代 梁家源 李豪偉 楊桂環
劉文麗 陳威廷 曾美惠 盧姚伶 張家綺 李淑娥
林震光 蘇志展 林歷安
壹、 轉達本週第2314次市政會議及第365次局務會議指(裁)示事項:
一、 涉及違反建築師法、營造業法等移付懲戒或審議委員會會議案件,請參酌往例類型建立一致性移付標準,以減少執行面爭議。(營建科、建照科、施工科)
二、「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修正案預告進度已延宕,請從速簽辦。(建照科)
三、 市議會辦理會勘(議)案件,若分別發文給都發局、建管處,兩單位均須派員出席。若因故無法出席,必須於會勘(議)前徵得主持議員之同意。(各科室隊)
主席指示:為避免市議會開會訊息疏漏,請各科室隊主管於各府會群組內指派專人負責即時接收及回覆相關信息,並列管通知當日或提醒隔日開會訊息,協助將管控專人名單提供府會聯絡員,未適當處理者將提報考績會議處。(各科室隊)
四、 行政院或監察院交辦或囑查案件,均應列管並提報局務會議。(各科室隊)
主席指示:監察院或行政院交查公文,請各科室隊主管督導承辦同仁於辦理期限內結案,並請總工程司室持續控管。(各科室隊、總工程司室)
貳、 本處第11335次處務會議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略)
裁示:
一、為本市921、331列管黃單建築物於403地震後處理方式專簽1案,請使用科盡速修正重陳。(使用科)
二、403地震列管黃單建築物為「臺北市403震災列管紅黃單建築物修繕補強補助計畫」有關張貼紅、黃單建物同棟或同幢住戶,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確認受損範圍為本次地震所致案件,申請修繕補助流程補充說明1案,請使用科加速整理簽報,製作宣導懶人包;亦請同步整備建物震損所有權人個資取得等發文前置作業,於專簽奉核後隨即發文。(使用科)
三、請使用科持續輔導士林區葫蘆街建物震損列管紅單個案辦理展期作業,督促所有權人盡速改善完成。(使用科)
四、修正「臺北市社區建築師制度推動計畫」案,除納入夜間緊急通報案件處理機制外,請使用科研議降低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違規使用專案抽查比例。(使用科)
五、議員關心本市大型廣告物逾期未申請延續使用案件查處作業,請公寓大廈科積極妥處因應質詢。(公寓大廈科)
參、 各業務科室隊重點工作提報:(略)
裁示:洽悉備查。
肆、 提案報告(討論):(略)
一、總工程司室提報:
(一)歷次處務會議指(裁)示事項未結案件執行情形報告表。
(二)法規整理計畫報告。
(三)113年第2季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考核結果。
(四)113年6月至8月公文逾期案件統計分析結果。
(五)113年8月份一般公文減量及處理效率表。
(六)超過26日未結公文表。
(七)監察院/行政院交查公文辦理情形表。
(八)訴願預警案件。
裁示:
(一)歷次處務會議指(裁)示事項未結案件,案件列為A級解除列管,列為B級持續列管並同意展延辦理期限,請權責科加速處理。(業務科)
(二)緊急通報案件裁罰原則1案,同意展延至今(113)年底,請總工程司室綜簽報府核定,並持續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法案。(總工程司室)
(三)請建照科加速「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許可審查作業辦法」(草案)法制作業。(建照科)
(四)本處113年第2季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考核結果,請各科室隊主管轉知同仁儘速完成年度健康檢查及職安課程。(各科室隊)
(五)本週超過26日未結公文增加,請業務科隊主管積極催辦,必要時限制承辦同仁外勤並集中辦公。(業務科隊)
(六)餘案洽悉備查。
伍、 臨時報告:
一、羅副處長臨時報告:道路交通安全會報113年第7次會議裁示事項涉及萬華區內江街A1事故防制個案,仍請施工科備妥建築工地改善措施相關資料,與會因應說明。
裁示:請施工科依羅副處長意見配合辦理,並準備通案落實交通管制措施計畫執行方式,屆時向委員一併說明。(施工科)
二、洪總工程司臨時報告:整備臺北市議會市長施政報告等資料,本局統一提報統計數據至113年8月底止,請各科室隊主管協助專案業務整理回復。
裁示:本案請各科室隊確實配合辦理。(各科室隊)
三、李主任秘書臨時報告:
(一)監察院調查大安社區申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備1案,請使用科主辦、公寓大廈科協辦,因案涉本府各機關權管業務,請公寓大廈科聯繫調查官展延公文辦理期限,發文有關單位限期回復,提供使用科彙辦。
(二)本府第248次主任秘書會報討論事項「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主政機關協調案,秘書長指示仍由都發局主政修法,列管3個月,請使用科積極處理。
(三)本府研討公安聯合稽查發現問題之處理方式會議列管案,請使用科儘速整理後提出討論。
(四)內政部來函要求修正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集合住宅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均列入應申報件數1事,請使用科儘速完成清查列管數量函復國土管理署。
裁示:
(一)請使用科、公寓大廈科依李主任秘書意見配合辦理。(使用科、公寓大廈科)
(二)有關8樓以上集合住宅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件數統計1節,請使用科加速規劃分類分期作業,本案並請李主任秘書督導。(使用科)
四、會計室曾主任臨時報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理113年度期中財務收支抽查作業,訂於10月2日召開啟始會議,預定10月4日起共7天查核本處內部控制、違規建築物及廣告物查拆執行情形、推動建築物安全檢查及使用業務等項目,本室已箋請相關科室準備資料,並請業務科隊主管出席啟始會議。
裁示:審計處辦理財務收支抽查作業期間,請各科室隊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請股長以上主管協助說明業務辦理情形。(各科室隊)
陸、 散會。(上午11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