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稿日期:113年7月10日
聯絡人:鄭大川專門委員
電話:1999轉8352
各機關、學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團體及法人在辦理展演、集會遊行或相關活動時,若有搭建舞台或攤棚等臨時性建築物之需求,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如設置於道路上應先向本市警察局及新工處申請取得集會遊行許可及路權後,再依法備妥相關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准後才可以搭建,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請擅自搭建者,建管處將依法優先查報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建管處虞積學處長表示,依照申請之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規模,如果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之舞台或高度高於6公尺之臨時性建築物,應委託建築師於展演活動20日前申請,並經竣工勘驗合格後才能使用;如未達上述規模但面積超過30平方公尺之舞台或高度高於4公尺且未遮蔽之臨時性建築物,應於施工3日前申請並取得竣工勘驗合格後才能使用;至於未達上述兩種規模者,無須辦理竣工勘驗,但仍須於展演活動前申請核准後才能搭建及使用。
虞積學處長進一步表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時自行拆除完畢,若想申請延長使用期限者,應於原核准期限內,依法向建管處重新提出申請。如未依規定申請擅自搭建者,將以違章建築論處,並以即時強制拆除辦理。另為方便民眾申請,相關申請作業已於本市建管處網站,提供線上申請服務(網址:http://dba.gov.taipei/Default.sapx,申辦案件/臨時展演場所申請案),有需求的民眾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