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第11504次處務會議紀錄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第11504次處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處研討室 主席:虞積學處長 紀錄:馬永禎 出(列)席人員: 王金棠 羅文明 洪德豪 李松鶴 鄭大川 吳琇瑩 洪崇嚴 謝政憲 鄭孟昌代 莊家維 梁家源 李豪偉 楊桂環 劉文麗 游侑晉 張翊辰 盧姚伶 林金良 羅亞蘭 林震光 蘇志展 林歷安 壹、 頒獎:頒發本處114年第4季(10月至12日)電話禮貌服務考核表揚獎狀。 貳、 轉達本週第2383次市政會議及第379次局務會議指(裁)示事項: 一、有關加強施工鷹架及防護網之安全管理相關作為,因考量施工用帆布須經防焰產品檢驗合格,預計115年3月1日正式上路,請速簽發公告及新聞稿。(施工科) 二、內政部114年度業務督導考核頒發特優獎狀,請從速將獻獎資料及市長致詞稿送局六科彙整。(公寓大廈科) 三、局法專提報,本處2件國賠案處理情形遲未回覆法務局,請從速辦理。(使用科) (一)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186巷騎樓與道路邊有高低落差跌傷,請求國家賠償。 (二)內湖區舊宗路一段188號人行道摔傷,請求國家賠償。 李主任秘書補充:使用科尚有多件訴願案未完成正式答辯,亦請主管協助輔導辦理。 主席指示:請使用科主管積極督導行政救濟案件處理時效。(使用科) 參、 本處第11503次處務會議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略) 裁示: 一、松山區八德路四段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個案,請建照科持續聯繫並督促設計建築師加速復審應辦事項。(建照科) 二、請使用科查明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百貨商場地下連通道基礎資料,提報處本部督導長官討論。(使用科) 三、民眾反映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構量能不足問題,請使用科發文建議內政部恢復舉辦檢查人教育訓練,並請收集公安檢查執行面問題,整理案例彙編上網公告周知。(使用科) 四、整合輔導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一條龍服務流程及宣導計畫,請使用科、公寓大廈科整理資料,於本週內與處本部督導長官討論,下週提處長室討論。(使用科、公寓大廈科) 五、擬將行政救濟案件委託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一案,請使用科整理案件量化分析、類型及後續分工方式,提報李主任秘書討論。(使用科) 六、115年臺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執行計畫,請公寓大廈科研議納入直通樓梯等集合住宅公共安全檢查改善項目。(公寓大廈科) 肆、 各業務科室隊重點工作提報:(略) 裁示: 一、有關建築材料行等收購土資場產出土石方之查核管理方案,請施工科研究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可行性。(施工科) 二、請使用科依監察院意見積極處理「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修正案,目標於5月底前完成修法作業,並持續依「臺北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未依限停止使用罰鍰處分裁罰基準」執行。(使用科) 三、請公寓大廈科依劉副局長會議指示事項,盡速簽陳「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規則」修正案。(公寓大廈科) 四、115年度「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督導考核計畫」新增推動8樓層以上高樓大廈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成員等取得防災士之考評標準,請公寓大廈科確認後研究委外辦理方案。(公寓大廈科) 五、局法專針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修正案相關意見,請違建查報隊再行溝通說明。(違建查報隊) 伍、 提案報告(討論):(略) 一、處本部提報:本府115年1月19日第264次主任秘書會報紀錄。 裁示:本府第264次主任秘書會報結論事項,請科室主管轉知同仁配合辦理。(各科室隊) 二、總工程司室提報: (一)歷次處務會議指(裁)示事項未結案件執行情形報告表。 (二)本處列管法規整理計畫報告。 (三)超過26日未結公文表。 (四)監察院/行政院交查公文辦理情形表。 (五)訴願預警案件。 裁示: (一)歷次處務會議指(裁)示事項未結案件,請權責科室積極辦理。(建照科、施工科、使用科、公寓大廈科、資訊室) (二)請權責科持續處理列管法規整理計畫。 1.「臺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至臺北港作業要點」已完成發布作業,同意解除列管。 2.有關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與建築物能效揭露執行標準事項,請建照科納入「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修法內容。(建照科) 3.請建照科持續追蹤「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修正案進度。(建照科) 4.「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修正案,請建照科催促產業局提供修法條文內容憑辦。(建照科) (三)為超過26日未結公文持續集中辦公處理,請使用科、施工科主管轉知同仁儘速結案。(使用科、施工科) (四)餘案洽悉備查。 陸、 臨時報告: 一、政風室林主任臨時報告:鑑於農曆春節期間商民餽贈、邀宴行為較為頻繁,請各科室主管協助向同仁宣達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舉凡與機關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為之餽贈與邀宴,原則上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如遇有請託關說時,也應依規定登錄。 裁示:請科室主管轉知同仁恪遵「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各科室隊) 柒、 散會。(上午12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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