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第11501次處務會議紀錄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第11501次處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115年1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處研討室 主席:虞積學處長 紀錄:馬永禎 出(列)席人員: 王金棠 洪德豪 李松鶴 鄭大川 吳琇瑩 謝政憲 鄭孟昌代 莊家維 梁家源 李豪偉 楊桂環 劉文麗 游侑晉 張翊辰 盧姚伶 林金良 羅亞蘭 林震光 楊景程 蘇志展 林歷安 壹、 轉達本週第2380次市政會議及第909次主管會報指(裁)示事項: 一、本府第2375次市政會議市長指示,請都發局加強輔導尚未申報之公寓大廈儘速成立管委會,並要求其依規定提出公安申報,以落實安全維護。雖經全面加強宣導,6至7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率及公安申報達成率均未如預期目標。請建管處擬定具體短、中、長期計畫目標、達成作為及推動措施,另案列管結案日期至115年3月31日。(公寓大廈科、使用科) 王副處長補充:整合輔導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一條龍服務,請使用科、公寓大廈科積極整備相關預算計畫執行期程,邀集專業機構討論媒合意願、設定收費範圍等,提處本部督導長官討論。 主席指示:本案請公寓大廈科主政,使用科配合整合資源,依市長指示規劃目標期程,擬定執行計畫,並加速草擬一條龍服務作業流程,下週提出討論。(公寓大廈科、使用科) 二、持續列管「外牆應申報建築物逾期未修繕案件裁處原則表」,請從速完成簽報程序,後續並積極處理。(使用科) 主席指示:本案請使用科於本週內簽出。(使用科) 三、持續列管施工鷹架及防護網之防火防焰安全相關行政程序一案,請加速完成簽報。(施工科) 主席指示:本案請施工科速於今日(1月7日)內簽出。(施工科) 四、臺大醫院北護分院第二醫療大樓新建工程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可行性研商會議請指派熟稔業務幹部出席。(建照科) 五、局(處)長核派局(處)本部長官出席或主持會議,請業務科室務必於第一時間告知當責長官登記行程,並提供相關資料。(各科室隊) 六、局吳主任秘書提報,本處逾期26日以上公文案件居全府之冠,逾期案件多為業務科之特定同仁,顯見正工程司及其股長之輔導稽催情形未見落實,務請檢討改進。(業務科隊) 主席指示:請總工程司室研考人員加速將應開立輔導通知書同仁名單簽提考績會議處。(總工程司室) 貳、 本處第11451次處務會議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略) 裁示: 一、請建照科積極處理「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管理維護計畫範本」及依「降溫係數」區分樹種等委外研究案。(建照科) 二、115年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新制衍生議題,請施工科持續研議提出討論。(施工科) 三、因應本市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及應變小組運作,請使用科、總工程司室務必確認專案備援人力問題。(使用科、總工程司室) 四、請營建科依臺北市議會工委會針對115年臺北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工程預算暫擱審議結論,簽報建管業務配合修正事項。(營建科) 參、 各業務科室隊重點工作提報:(略) 裁示: 一、建築執照復審案件,請建照科主管掌握尚未准駁原因並持續追蹤進度,並請吳專門委員協助督導。(建照科) 二、為加強宣導「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修正案新制上路,請建照科於2月份以前完成一堂課程簡報,俾利處本部長官受邀講課,簡報架構先與吳專門委員、李副總工程司及洪總工程司討論。(建照科) 三、請施工科評估核發使用執照以行政契約委託專業機構協審可行性。(施工科) 四、基泰大直建案損鄰事件業經二次代為協調會及檢討重建基地整體建蔽率,請施工科督促起造人積極續處,並掌握建管業務階段性結果。(施工科) 五、為本市建築物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作業,建置資訊共享平台一案,請使用科會同資訊室持續追蹤介接進度。(使用科、資訊室) 六、為本府榮獲內政部114年督導考核本市建管業務評比為全國第一「特優等」三案,擬於市政會議獻獎一節,請公寓大廈科彙整簽報。(公寓大廈科、營建科、施工科) 七、為提升同仁專業職能,請業務科隊規劃115年度業務工作教育訓練,每個月至少舉辦一次,並將計畫日程表提供總工程司室彙整。(業務科隊、總工程司室) 肆、 提案報告(討論):(略) 一、總工程司室提報: (一)超過26日未結公文表。 (二)監察院/行政院交查公文辦理情形表。 (三)訴願預警案件。 裁示:請使用科、公寓大廈科、施工科主管查明公文逾期原因,指導承辦同仁處理方式以加速結案。(使用科、公寓大廈科、施工科) 伍、 臨時報告: 一、王副處長臨時報告:地政局為市有土地地上權契約個案將召會討論,內容涉建築執照申報開工文字部分,請施工科協助與會表示意見。 裁示:市有土地地上權契約個案涉建管業務事項,請建照科、施工科持續掌握進度並積極協處。(建照科、施工科) 二、李主任秘書臨時報告: (一)昨日(1月6日)為修訂「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鍋爐設置暫行管理辦法」召開第1次跨局處研商會議,討論第5條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管理執行機關疑義。 (二)社會局洽詢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管理疑義,請營建科聯繫協處。 (三)因應業務需要甄選約聘僱或職代人員,請儘量進用有公務經驗者,俾利業務推動。 裁示: (一)「臺北市公共營業場所鍋爐設置暫行管理辦法」仍朝廢止方向處理,請使用科簽發函令公告周知,公共營業場所設置鍋爐有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或設備,企業經營者應每年定期委託專業人員檢查簽證。(使用科) (二)請營建科依李主任秘書意見配合辦理。(營建科) 三、鄭專門委員臨時報告:本處為應1999緊急通報案件等業務需要進用約僱人員,反映於業務科歷練期間未有適當工作分配問題。 裁示:請業務科隊主管重視進用約聘僱人員在職訓練工作,可先安排新進人員於值班櫃檯接聽電話,以加速瞭解業務分派處理。(業務科隊) 陸、 散會。(上午11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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