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違建向自來水、台電公司申請接水接電,是否需要建管處的公文才可以
建管處為解決本市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含83年12月31日以前之違章建築)接水接電,依105年9月21日修正發布「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處理要點」,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切結書 (3)該建築物門牌編釘證明書 (4)申請人設籍於該門牌地址之證明 (5)83年12月31日前即已存在相關佐證 (6)建物平面圖說,並標示申請範圍及住宅生活機能位置。 上述(1)(2)(6)項資料,可逕上建管處網站(申請案件/違建處理科[辦理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物居家用戶申請接水接電作業])中下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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