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危老條例」實施重建者,依條例第6條及第7條規定僅得放寬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非屬上開項目仍需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是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大規模建築物,或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均應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