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公告列管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能否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按內政部107年3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405號令,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建築物危險分及評估作業規定」評估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以及評估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均屬耐震不足,得依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建。據此,目前本市列管「921、331及403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均可逕行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免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惟「危老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故海砂屋若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自不得再依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相關規定爭取依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30%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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