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簡要說明「臺北市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內容與開罰原則?
有七種類型的違規廣告物屬於重大違規,大多是屬於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市容觀瞻的範疇,故列入優先查處範圍: (一)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且需辦理都審或已辦理美化更置廣告物等區域。 (二)應申請雜項執照之廣告物。 (三)結構、面板損毀或妨礙公共安全、消防救災。 (四)妨害市容景觀、公共交通之廢棄廣告物或規格不符之廣告物。 (五)廣告文字圖案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習慣。 (六)屋頂樹立廣告物。 (七)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檢舉之違規廣告物。 這七種違規廣告物大多是屬於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市容觀瞻的範疇,凡是這七種類型的廣告物,一經確認違規屬實,即通知限期10天內補辦手續或自行拆除改善,否則即依建築法處4萬元罰鍰並強制拆除,非屬上述優先查處之廣告物,則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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