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另土地法第10條第1項:「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據此,防火巷亦屬法定空地之部分,應屬土地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其管理維護應由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之,惟其使用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