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是多少?
依「危老條例」第6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又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不受前述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不過,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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