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買了來歷不明的房地,致以後發生產權糾紛,故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應由出賣人先行提供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所有權狀等,並在合約上註明由賣方保證產權清楚,倘日後發覺該房地有任何糾葛情事,應由賣方負責理清,不要因此使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