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可以施工之時間為何?
一、按107年1月9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時段管制辦法」規定,下列工項除施工作業之材料及機具運載等前置作業得於上午6時至8時進行外,平日不得於下午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施工;例假日不得於上午八時前、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或下午6時後之時段施工。但本府工程主辦機關報本府核定自行管制者,不在此限。 (一)連續壁施工作業。 (二)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三)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 (四)鋼結構組立作業。 (五)混凝土澆置作業。 (六)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 (七)吊車之裝卸作業。 二、另如施工噪音音量過大,或於上開管制時段使用動力機械或手持工具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可撥打本府市民熱線1999或電洽環保局檢舉。 三、相關法規可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或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https://dba.gov.taipei/),或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https://www.dep.gov.taipei/)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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