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第 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1月2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1份。
二、旨揭條文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37條及第38條:退撫法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3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
(二)第67條: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三、茲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法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四、銓敘部為使各機關(構)學校作業一致,爰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配合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銓敘部刻正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故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該部將配合退撫法規定調整並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
(二)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銓敘部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法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另基於作業之一致性,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五、旨揭條文電子檔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32號(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50099),請自行上網下載。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